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深入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和国家节水行动,充分发挥金融要素在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中的作用,以金融力量助力节水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服务工作的意见》(水财务〔2022〕542号),省水利厅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起草了《关于开展“节水贷”融资服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11日至7月11日,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4年7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联系人及电话:周落星 0871-63602384
电子邮件:ynszy320@126.com
通信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78号云南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邮政编码:650021
附件:关于开展“节水贷”融资服务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水利厅
2024年6月11日
附件
云南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开展“节水贷”融资服务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州(市)水利(水务)局,人民银行云南省内各州(市)分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深入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和国家节水行动,充分发挥金融要素在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中的作用,以金融力量助力节水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服务工作的意见》(水财务〔2022〕542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节水贷”融资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云南省“节水贷”是云南省水利厅和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为有融资需求的供用水单位、节水生产服务企业与金融机构制定的专项融资对接服务实施方案,主要对本省范围内各类节水设施建设、节水技术改造、非常规水源利用、合同节水管理、节水技术研发、节水产品制造、节水载体建设等符合节约用水领域的企业(单位)和项目建设给予融资支持。
优先支持水效领跑者企业(单位)、省级节水标杆企业(单位)、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通过国家节水标志认证的产品和装备制造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良好及以上企业,使用《国家成熟适用节水技术推广目录》《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中节水产品、技术和装备的项目,开展合同节水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节水效果明显、具有推广价值的节水项目。
二、优惠政策
(一)保障信贷资源。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节水贷”融资服务,对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领域的信贷需求优先保障信贷资源,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已开展授信的,在同等抵质押担保要求基础上合理增加授信额度;未开展授信的,可采取主动授信方式为企业核定授信额度,满足企业临时资金需求。
(二)实施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结合项目开发建设期限、技术研发周期和第三方专业机构服务期限等因素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按照商业可持续性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贷款利率给予政策优惠。对于贷款涉及的有关评估费用、抵押登记费用等各类费用由相关金融机构按规定给予减免。
(三)创新担保方式。为申请“节水贷”的企业(单位)提供灵活丰富的抵质押担保方式组合。鼓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发放信用贷款。鼓励各金融机构探索“节水贷”项目还款来源,创新“节水贷”产品模式。
(四)优化工作流程。对纳入“节水贷”服务范畴的供用水单位、节水生产服务企业和节水项目,在贷款审批和放款流程上建立专项绿色通道,提升信贷服务效率。
三、申请程序
在云南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节水贷”支持范围的企业(单位)和项目均可以申请,以鼓励企业(单位)的节水行为,提高全民的节水意识。按照“单位申请,政府推荐,金融机构独立审贷”的原则,履行以下流程。
(一)项目申请。申请企业(单位)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云南省“节水贷”申请表》(见附件)。为保障申报材料真实性,申请企业(单位)需要在“企业(单位)承诺”栏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申请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属地原则自主选择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项目推荐。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单位)是否符合“节水贷”项目支持范围等进行确认,经确认后的项目由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至省水利厅备案,形成云南省“节水贷”备选项目库。
(三)信息共享。省水利厅将云南省“节水贷”备选项目库信息与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共享,由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向有关金融机构推送。
(四)项目申贷。云南省“节水贷”备选项目库内的项目主体和企业(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可以实施双向选择,并按照经办银行贷款条件办理贷款业务。
(五)项目审贷。有关金融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独立审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综合考量申请企业(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资信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担保方式。申请项目审批通过后,有关金融机构将最终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企业(单位)。对于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有关金融机构要主动向申贷主体说明原因。
(六)贷后管理。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资金流向、风险情况监测,确保企业(单位)合规合理使用资金,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本行上季度发放“节水贷”信息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将汇总后的相关信息与省水利厅共享。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工作联动。云南省“节水贷”融资服务工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内各有关金融机构具体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政策解读引导,鼓励有融资需求的供用水单位、节水生产服务企业积极申报,对申请企业(单位)和项目及时审核、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内各市分行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充分利用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开展“节水贷”融资服务。省水利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统筹联动,提高质效。
(二)推动融资对接。省水利厅与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定期共享“节水贷”项目信息,引导各有关金融机构积极跟踪“节水贷”信息库情况,积极与申请企业(单位)对接,做好“节水贷”融资服务。参与“节水贷”融资服务工作的各金融机构应根据“节水贷”支持范围和优惠政策要求,制定本系统“节水贷”支持项目及企业类型目录,明确具体优惠政策。
(三)及时总结宣传。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提炼典型案例,加强工作宣传。省水利厅与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定期总结评估全省工作成效,打造推广可持续、可复制的金融服务模式,加强节水领域金融服务政策宣传,激发各方参与发展节水产业的积极性,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云南省水利厅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