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政策解读
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出台的背景
(一)2014年12月24日,人社部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提出:
一要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要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三要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
四要加强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动态管理。
总要求:操作程序便捷高效、登记信息完整准确、数据标准统一规范。以方便群众为原则。
(二)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以部门规章的形势将放宽失业登记条件固定下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主要改革措施
(一)放宽了失业登记条件。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按照人社部统一部署,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原证继续有效。
(三)停止发放《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逐步换发为《就业创业证》,原证继续有效,逐步推进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四)对连续居住和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年限满5年的,制定办法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三、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热点问题解读
(一)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录用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或按规定在省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按规定在省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情况: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属用人单位、中央、外省和部队驻滇用人单位及在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外资企业或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录用登记工作。
2.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就业创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
(二)失业登记
1.用人单位申报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于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或受理其录用登记手续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2.劳动者申报失业登记:劳动者自主申报失业登记的,由本人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常住人员:是指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常住地证明:居住证、社区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具体办法由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
(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
1.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受户籍限制,可到我省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失业登记。
2.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根据其毕业日期,半年内前来申请登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为求职登记;半年后前来申请登记并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为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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